欢迎参加环渤海企业合作促进会

    1986年,我市正式成为环渤海地区经济联合市长(专员)联席会成员城市,联系会日常办事机构——联合办事处设在天津,由各市地特派员组成。目前联席会的成员己成为由30个成员市组成的全国较大规模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
    2004年环渤海第十一次市长联席会议确定:为进一步加强环渤海区域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成立“环渤海企业合作促进会”。欢迎市医药医疗器械、石油化工、冶金机械、轻工纺织、汽车及零部件、港口交通、建筑开发、商业贸易、高科技科研等领域的骨干企业积极参加企业促进会。并将名单电传给市发改委国内合作办。(0535—6665751)
    附:1 关于推荐环渤海企业合作促进会会员单位情况表(下载点击此处)
        2 环渤海企业合作促进会章程

 
环渤海企业合作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促进会名称:环渤海地区企业合作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
第二条:促进会的性质:促进会是在环渤海地区经济联合市长联席会的指导、推动、协调下开展工作,以环渤海经济区域内国有企业为主体,吸纳多种经济成分并按有关规定在社团管理机关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促进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国家发展环渤海经济战略的指导下,以搞活壮大国有大中型企业经济实力为目的,组织企业,凝聚企业家的智慧,优化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开展企业合作,促进经济联合,为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不断的努力。
第四条:促进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和指导企业招商引资,搞好嫁接改造,扩大经济交流和经济协作;
二、组织企业家和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应用人才的培训;
三、出版经济理论刊物,开展企业间的信息、经营管理经验交流;
四、与境外商会和企业民间经济组织密切往来,开展商贸经济活动;
五、开展咨询服务,发展咨询事业;
六、筹办经济实体,发展第三产业。
第五条:促进会的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促进会的主管部门为环渤海地区经济联合市长联席会办公室,登记机关为市民政局,促进会坚持从实际出发,平等协商、协调服务的原则,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并接受环渤海地区经济联合市长联席会、市民政局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促进会的会址拟设在天津。

第二章 会员单位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在环渤海经济区域注册登记的国有、集体、独资、合资、乡镇(集团)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高知名度的企业,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经企业法人代表提出书面申请和环渤海市长联席会成员单位介绍,由本会秘书处审议批准为会员单位。
第八条:会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会员单位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4、优先获得本会为企业提供的招商项目、融通资金,经济信息和各种经济资料;
5、会员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6、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活动,可视为自行退会。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积极搞好经济协作,扩大市场占有率发展区域经济;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关心本会工作及时提出发展本会工作的建议。
三、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1年不交会费或 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企业组成。理事企业采取与有关单位协商酝酿并考虑地区的企业代表因素协商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秘书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研究有关本会重大问题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执行理事会议的决议;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条: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在环渤海经济联合市长联席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会长有权提出聘请高级顾问人员,提高协会的知名度并辅佐协会开展工作。
会长须具备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财务收支。
第十一条:本会设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 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 副秘书长若干人,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秘书处下设经济协作部、咨询培训部、外经联络部、信息网络部。
第十二条:会员企业按地区,组织若干组,在秘书处指导下,进行各种活动。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本着以会养会的原则,由会员企业交纳会费;争取有关方面资助;促进会自办经济实体创收解决。
第十四条:经费开支
1、用于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种专项研究,经验交流,信息活动。
2、用于通讯、联络,资料印刷等日常办公费用。
3、工作人员的津贴。
4、用于促进会组织的其它专项活动。
第十五条:经费管理
1、设立促进会财务账户、专项用于促进会活动。
2、每年向理事会汇报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3、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4、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5、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
第十六条:促进会终止,须有两名以上理事提出议案,理事会的三分之二的理事通过,并在社团登记部门正式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 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第一届理事会讨论通过正式执行。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2004年11月8日